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新疆兴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乌市价房字[2000]第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兴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兴亚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对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的试行期已满。经对你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审核,研究决定兴亚大厦的物业管理费仍按乌市价房字(1998)9号文件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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