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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0]2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2000]18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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