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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0]3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收取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国海协会、台湾海基会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验证工作实际所需费用等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涉台公证书验证收费按每次100元收取,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各种文本资料成本费、保管费、通信费、手续费等项的开支。 二、涉台公证书验收范围按《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收取验证费。 三、四川省公证协会接此批复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其他有关事宜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00号)”执行。 四、原省物价局川价函(2000)30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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