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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文字号】 川畜食函[2009]2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按照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农业部统一安排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猪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猪流感防控工作 3月18日,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疫情迅速扩散蔓延,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发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已经把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从第3阶段上升到第4阶段。引发这次疫情暴发流行的A/H1N1病毒已发生显著变异,对人的致病性和在人间传播的能力显著增强。目前我国尚未发现人感染猪流感病例,也未在猪体内监测到类似病毒,但由于一些国家的疫情尚在发展中,不排除有传入我国的可能。因此,各地对病毒传入的风险不可低估,一旦病毒传入,对我省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威胁不可低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墨西哥等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和我国防范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4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猪流感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准确判断当前形势,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防止疫情传入,坚决防止国内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变异猪流感病毒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危害,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猪流感防控工作。 二、切实落实猪流感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引种管理。根据农业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全省暂停受理从国外引种的申报,从异地购进生猪应严格检疫监管和隔离观察饲养,确认无疫后方可混群饲养。 (二)严格把关堵源。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对跨省和跨区域调运生猪认真查证、验物、观察和消毒,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扎实开展猪流感监测。在生猪养殖密集区,要选择养猪场、定点屠宰场和活畜交易市场等地,集中开展猪流感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猪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抓好相关培训和方案的组织实施。 (四)全面强化防疫技术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生猪防疫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定期进行彻底消毒,养殖小区和规模场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各地要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指导养殖场(户)密切关注猪群健康状况,发现有类似流感症状的猪只要及时诊断。同时,加大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执法力度,严禁未经检疫的猪肉上市。 (五)做好应急准备。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预备队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情况。各地要继续做好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 (六)加强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科学宣传,重点宣传我国在猪流感预防控制方面采取的有力措施,宣传猪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宣传普及科学预防猪流感的知识和方法。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猪流感,正确认识变异猪流感病毒与传统病毒的区别。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通报,目前,猪流感变异病毒只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在猪等动物体内尚未发现。要引导群众科学消费猪肉产品,减少境外疫情对我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产品消费可能带来的冲击。 (七)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生猪存栏、出栏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随时掌握及时报告生猪生产和市场动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促进生猪稳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迅速启动冻猪肉储备,以增强养殖户市场预期,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三、加强对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猪流感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警觉,严加防范。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靠前指挥。主动加强与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实行联防联控。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疫情报告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场(户),确保我省清静无疫。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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