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济民可信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清热解毒颗粒和阿归养血颗粒的前处理和提取委托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为自2009年4月29日至2010年4月28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