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消耗大)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中央确定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新友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秦 伟 乌鲁木齐县委常委、副县长
关忠民 天山区副区长
曹 斌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黄韶华 新市区副区长
周 念 水磨沟区副区长
朱英杰 头屯河区副区长
程新建 米东区副区长
李 媛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李春生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家荣 新疆军区环保办文职副局长
艾赛特·吾书尔 市经委副主任
赵世英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邓永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袁世俊 市司法局副局长
肖建利 市工商局副局长
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恩 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哈布力·叶更巴义 市农牧局副局长
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徐 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纪检组长
成秉钧 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
陈 恒 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劲松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林紫荣 市规划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定期、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督查组。
(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赵世英兼任,副主任由邱劲松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张 欣 联系电话:4606297
(二)第一督察组。
组 长:邓永明(兼)
成 员:关忠民(兼)
邱劲松(兼)
浦庆伟 市环保局生态保护处处长
万新平 市农牧局乡镇企业处处长
王秀凤 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处长
许宝军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三)第二督察组。
组 长:艾赛特·吾书尔(兼)
成 员:宋向阳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马仲举 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宋晓燕 乌昌发改委农业及地区发展处副处长
汪德志 市经委工业行业规划与管理处科员
(四)第三督察组。
组 长:赵世英(兼)
成 员:郑斯超 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
王淑梅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热依汉·克力木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李 剑 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科员
三个督察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范围是: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对乌拉泊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取缔情况和水磨河源头水源保护区污水治理情况及水源保护区护栏和标志牌、标志桩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的不完善,特别是保护区防护梯形建设、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定要及时整改,对设施整改不到位、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七道湾污水处理厂等建成运行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要进行问题查摆,及时解决。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以及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对严重超标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开展水磨河流域污染源治理。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投入使用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渗滤液未经处理而直排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二)着力打击企业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保证重点污染物减排,实现企业达标排放。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等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对工业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摸清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和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并要求尽快完善环境审批手续,实现达标排放。对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大力度,治理大气污染,同步实施水磨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加大对华电红雁池发电公司、国电红雁池发电公司脱硫设施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2009年9月形成脱硫能力,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察,保证年度限期治理计划的完成,严厉查处企业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采暖季要加大对燃煤设施的巡检,杜绝冒黑烟等超标排污现象。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集中开展水磨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排污管网建设,对沿河排污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减少入河污水量,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专项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企业环境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查处。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违法企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负责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依法取缔和关停的违法企业,电力供应部门停止对其的生产用电供应;供水部门停止对其的生产用水供应。
五、环保专项行动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5月20日)。
各区(县)按照要求,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及日常执法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有计划的开展专项行动。5月8日前将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31日)
各区(县)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每月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适时进行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督察组将组织力量督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并重点检查各区(县)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区(县)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于11月1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对专项行动实行目标管理。召开动员会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集体联动,市民广泛参与,媒体共同合作的工作格局,建立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二)重点明确。
各区(县)牵头,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较大,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以及奖惩措施,切实将督办任务落到实处。
(三)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各区(县)专项行动的监督和检查,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查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对因查处不力或虚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跟踪报道、环境违法单位曝光和专项行动进展公布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区(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开通12369环境热线电话,引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五)信息报送。
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报送专项行动信息,每周四将本辖区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
(六)专项考核。
各区(县)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