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电信分公司“校园卡”电话拨号上网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0]4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电信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使用校园卡电话拨号上公众计算机互联网(163)业务收费标准的函》(杭电司发字(2000)第82号)收悉,经研究,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校园卡(201、202)电话拨号上网(163、169)的非注册用户产生的网络使用费无法向个人按注册帐号直接收取的实际,同意你公司对使用校园卡(201、202)电话拨号上网(163、169)的注册、非注册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标准统一核定为:正常时段0.06元/分钟,优惠时段0.03元/分钟。通信费:0.10元/3分钟。 上述标准自2000年11月15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正式核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