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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一[200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市电信部门销售的电话号码簿应按邮电通知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本市邮电部门目前赠送的电话号码簿则不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698号(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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