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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黑地税发[2000]1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扣除标准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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