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关于核定奎屯盐业分公司盐库食盐调拨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物价局

【发文字号】 新计价市[2000]13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物价局,自治区经贸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新盐政字(2000)第59号《关于申请核定奎屯盐业分公司盐产品(库房)调拨价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和布克赛尔县夏孜盖盐场、精河县精河盐场新生产的1公斤塑料袋装粉洗食盐无税出厂价核定为611.29元/吨,含税出厂价核定为715.21元/吨(含塑编袋大包装费用和碘费),其它食盐出厂价格仍按新价市字(1999)46号文件执行。 二、由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奎屯分公司在和布克赛尔县新乌森及精河县县城设立了盐业二级调拨仓库,核定该分公司从和布克赛尔县新乌森盐库及精河县县城盐库调拨的夏孜盖盐场和精河盐场生产的食用盐的调拨价格如附表(见附表)。和布克赛尔县和丰盐场生产的食用盐仍按新价市字(2000)35号文规定的盐场直调价格执行,不得执行此次核定的价格。 三、奎屯盐业分公司从新乌森盐库和精河盐库调拨到其它市场的夏孜盖盐场和精河盐场生产的食盐的当地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和伊犁地区的调拨价格委托销地地、州、市物价局按新价市字(1999)46号调整后的综合差率、调拨加价率及新价轻字(1996)4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其它仍按新价轻字(199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价格自2000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和布克赛尔县新乌森、精河县县城盐库食盐调拨价格表(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