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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浙江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0月27日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浙江省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浙江省委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44号),设置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机关。省纪委机关与浙江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省政府负责。省监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市、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省委组织部考察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审核;协助考察、负责审核市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提出省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征求省委组织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省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设14个职能厅室。 (一)办公厅(与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 负责综合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文件;编发信息、简报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大事记;承担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及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处理、督办上级和本委、厅领导交办的事项;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以及对外接待等工作;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政策和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负责起草委厅重要文件(包括为省委、省政府代拟的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等。 (三)法规定 负责组织起草、修改、解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重要的政策性规定与规范性文件;负责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审议;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有关室(厅)开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法规工作。 (四)宣传教育室 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负责党风廉政电化教育工作;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负责《中国纪检监察报》浙江记者站工作。 (五)干部室 负责委厅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协同省委组织部有关联络处考察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任免进行审核,向省纪委常委会提出建议;负责对市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的任免进行考察、审核,向省纪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向省纪委常委会提出省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的建议,征求省委组织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省委组织部有关联络处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负责考察并办理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续;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参与研究派驻(出)省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委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六)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省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查处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指导检查全省执法监察工作。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 (八)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行风建设情况,提出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意见,组织开展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省行风建设,标本兼治,协助有关部门抓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的贯彻落实。 (九)信访室(省政府监察举报中心) 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和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转送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指导、督促、催办信访案件,开展信访监督;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单一的案件和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核查信访问题,提供案件线索,疏导上访群众;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 (十)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检查所联系的省直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的省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能与纪检监察一室相同。 (十二)纪检监察三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市、县(市、区)省管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检查所联系市、县(市、区)党政组织及省管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综合、协调、指导所联系市、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四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市、县(市、区)的纪检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能与纪检监察三室相同。 (十四)案件审理室 负责审查处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检查、调查及司法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审理下级报批案件及征求意见案件,审核备案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承担监察厅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指导全省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复查、备案、协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编制158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0名)。其中:省纪委常委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监察厅设厅长1名(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副厅长3名(其中2名由省纪委常委兼任);秘书长1名(由省纪委常委兼任),副秘书长2名;厅、室领导职数51名(含副秘书长2名和专职机关党委书记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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