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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降低3项生猪屠宰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0]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00]76号)精神,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决定降低3项生猪屠宰收费标准,现就具体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收费项目及标准 1、生猪屠宰加工费。从21元/头,降低到18元/头; 2、送肉费。从6元/头,降低到4元/头; 3、检疫费。从7元/头,降低到5元/头。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生猪屠宰的各项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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