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0]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厅、编委办、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将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交接工作方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规定,省经贸委的质量管理职能,省劳动厅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经划转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前,先将市、县两级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人员编制以及相关机构划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划到省。 2.移交范围为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与上述职能相对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 3.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上述单位的人员(国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除外)不予承认;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组织经贸、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及有关部门依据政策妥善解决。 二、交接内容 (一)机构编制 1.按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及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机构编制进行交接。 2.应移交的职能与其他部门、机构合设在一起的,要将职能及相关机构、编制分开后再进行交接。 (二)人员 1.机关人员: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员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公务员。 2.检测机构和人员培训机构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册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财务经费 经贸委、劳动局按职能划转的行政人员的行政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含一次性专项经费),以1999年经费决算为准。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高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单位经费决算数上划;1999年本单位经费决算人均行政经费低于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的,按本地区人均行政经费标准上划。经市、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认定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划到省财政。随职能划转的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和省金库。 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经费比照行政经费办法上划。 (四)资产 交接的资产是指要划转的科(处)室、相关单位的所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库存材料等)和固定资产(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微机、交通、通讯工具、检验检测设备和其他装备)。如划转单位使用的房屋为当地政府所有的,其产权应无偿划转。 三、交接办法 (一)机构编制交接 1、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准文件(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划转职能科(处)室机构、编制情况表》、《检测、人员培训机构、编制情况表》。交接的表册必须有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的名章(或签字)。 (二)人员交接 1、凡各市、县(市、区)划转的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领导职数批准文件和干部任免文件,由所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移交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文件,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经贸委的质量管理、劳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的人事档案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机构人事档案在劳动部门统一管理的,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本单位《人员名册》。移交名册必须有同级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经贸委、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印章。 (三)资产交接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包括呆帐、死帐、报废及待处理资产)。已入帐的以1999年底为准;未入帐的及在建工程,按实有数登记,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交接步骤 (一)准备阶段 划转的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好交接文件,填写交接表册(附后)。 (二)接收阶段 划转的移交接收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接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验收。 (三)时间安排 职能的转移及相关单位的交接工作从10月下旬开始,11月底完成。 五、工作要求 市、县(市、区)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科(处)室及相关单位的交接工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等问题,要共同研究解决。各级经贸委、劳动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进行交接。各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