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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武地税发[2000]3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涉外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0〕294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 业人 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律师从其分成 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确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25%,并对征收的情况上报市 局备案。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规定的通知(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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