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0]330号、沪财综[2000]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办理诉讼用纸及复印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沪检发[2000]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复印工本费。 二、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档案原件复印 (二)以信函方式索取复印件每件加收4元。 三、收费收入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院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