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旅游局关于2001年西藏国际旅游对外执行最低保护价和对内结算参考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旅游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字[2000]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物价局、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价格管理,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01年我区国际旅游对外报价执行最低保护价格;鉴于诸多因素,对2001年旅游饭店、宾馆(拉萨饭店除外)房餐价格、旅游线路汽车超公里收费标准和特殊旅游线路超公里收费标准不做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事项 1、拉萨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房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调百分之五,餐费标准不变。 2、旅游淡季(即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房价在平季(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房价的基础上,允许下浮百分之二十。 3、餐费继续实行平淡季同价政策。 4、景点门票价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1997]第113号文件执行。部分门票价格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其它事项 1、饭店、宾馆升星调价,应报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物价局批准。 2、凡区内自组团,必须为来藏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3、对年度输送客源多,信誉好,且无拖欠款项的海外旅游商可适当给予批量优惠;具体办法,由外联社自行掌握,但必须以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4、我区组团社在国际市场报价时,必须以美元等可自由兑换货币报价和结算,不得以人民币对外报价和结算。 5、国内旅游企业在经营中一律以人民币对外标价、计价和结算。其价格优惠幅度,汇率的确定及具体结算办法,可由结算双方自行商定,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 6、各旅游企业应严格执行我区2001年国际旅游对外最低保护价格和对内结算的有关规定,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 7、各地市物价局、旅游局应加强对本地区旅游企业执行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