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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海上旅游票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0]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
你们《关于海上旅游观光船票票价的申请报告》、《关于天使船游览票价的申请》、《关于旅游摩托艇航线定价的申报》等收悉。结合运营成本,考虑到游客的承受能力及海上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海上旅游票价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海上旅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青岛市海上旅游票价表》(见附件)规定标准执行,实行统一售票,并使用规定票据。 二、各经营单位从事包船(艇)服务的,其价格由经营单位与游客在游船(快艇)满员价格以内协商确定,并须事先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除价格外,还应对包船(艇)时间、航线、乘船(艇)地点等予以明确,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三、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海上旅游正常秩序。售票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游览线路(含主要景点)、票价、游览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等,以便游客监督。 本批复自2000年10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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