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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深价[2000]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邮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深邮经[2000]50号)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0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市邮政业务代办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邮政局自办的营业网点不得收取邮政代办服务费。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自办邮政支局、所和委托代办网点,不得以代办点取代正常的邮政自办营业网点。 三、你局要加强对代办点(所)的管理和监督。各代办点(所)必须明码标价,在营业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保证通邮时限,确保邮政质量,保障用户权益。 四、以上规定,自2000年10月20日起执行。请通知各代办点(所)到所属的物价分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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