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联合后勤学校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联合后勤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办理。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国军军官、士官后勤及技术勤务之专业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进修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资讯系统之发展及人员训练事项。 六、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七、研究发展室:掌理后勤编装、准则、军品研究发展、学术刊物之发行及其他研究发展事项。 八、医务所:掌理医务及卫生勤务事项。 本校因教学及研究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补运分部、卫勤分部、总教官室、学员生总队部、后勤部队训考中心、本部连。 前项分部得设学员生大队、汽车连、勤务队。并为推展业务需要,得设分处、分组办事。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置执行长、指挥官、总教官、总队长、处长、组长、主任、副主任、副指挥官、主任教官、科长、厂长、大队长、教官、辅导长、参谋、副厂长、所长、连长、中队长、军医官、队长、副连长、排长、区队长。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