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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台中体育场场地管理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为管理所属台中体育场 (以下简称本场) 以推行全民体育,特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场所属各场地以供办理体育活动及训练选手为优先,国家庆典、国定纪念日活动及社教文化活动次之。 第 3 条 借用本场所属各场地者 (以下简称借用人) 应于使用日前二星期,以书面详细载明借用事由、日期、时间、活动范围或地点向本场申请,并依规定缴交费用。 应经主管机关核准或许可始得办理之活动,应另检附核准或许可文件。 第 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 一违反法令规定,为有关单位禁止者。 二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者。 三空袭或有其他紧急灾变时。 四活动内容有损害场地设施之虞者。 五因天候不良或设备缺损有碍安全者。 六婚丧喜庆等各种宴客活动。 经本场同意借用,而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场得撤销同意。 第 5 条 未经本场同意不得使用本场所属各场地及器材设备;未经本场同意不得将器材设备携出场外,如有损坏借用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 6 条 未经本场同意借用本场所属各场地前,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宣传品上发布相关消息。 第 7 条 借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借用期间应负责维持场内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并应接受各场地管理人员之监督指导。未经同意不得在场地内设贩卖部。 二严禁精神病患、酗酒、车辆、牲畜或携带危险物品者进入场内。 三不得于场地内堆积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 四不得擅自变更场地固定设备,并不得在活动之场地张贴传单、标语、广告招牌等。 五应在本场同意之范围或地点内活动,器材设备用毕应即归还。 第 8 条 活动因故停止或改期,除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借用人应于原定借用日期前七日办理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已缴费用除保证金外不予退还。 第 9 条 借用人应缴之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其额度于各场地管理要点另订之;场地使用费收入循预算程序办理。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台中市政府及本场主协办之各项活动借用本场所属各场地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 10 条 借用人如委讬本场员工加班代办事务,应负担加班费。 第 11 条 违反本规则之规定,经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场得没收已缴之保证金,并得不受理借用场地之申请。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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