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加速噪音标准值:指车辆于一定路程、一定档位行驶状态下,测出之加速噪音量。 二、原地噪音标准值:指车辆于原地在一定引擎转速下,测出之原地噪音量。 三、新车型审验:指各车型车辆于制造或进口后,销售或使用前,对该车型噪音情形所为之审查检验。 四、新车检验:指车辆经新车型审验合格,于其制造或进口达规定之数量时,对其噪音情形所为之检验。 五、使用中车辆检验:指主管机关不定期于停车场 (站) 、路旁、柴油车动力计排烟检测站或其他适当地点,对车辆噪音情形所为之检验。 第 3 条 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值如附表。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