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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全民健康保险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政策之提供事项。 二、保险年度计划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三、保险预算、结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五、保险财务、帐务之稽核事项。 六、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督事项。 下列保险事项,应先提经本会研议后,送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核参: 一、本法及其施行细则之修正。 二、保险费率及门诊部分负担之调整方案。 三、保险给付项目之变动。 前二项本会之决定影响保险财务时,应同时提出财务平衡方案。 第 3 条 本会隶属本署,置委员二十九人,名额分配如下: 一、专家五人。 二、被保险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险医事服务机构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八人。 前项第一款委员由本署遴聘,其余各款委员分别洽请有关机关、团体推荐后,由本署聘兼。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本署署长就第一项第一款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4 条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第 5 条 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研究费。 第 6 条 本会设左列各组: 一业务监理组。 二财务监理组。 第 7 条 本会置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组长、专门委员、视察、专员、科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五人。 第 10 条 本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本会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 11 条 本会开会时,得请中央健康保险局及相关机关人员列席。 第 12 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署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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