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标准依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暨第三款所称自由港区事业或自由港区以外事业,管理费依营业面积,每平方公尺每年八四元。 第 3 条 规费之计收标准如下: 一、自由港区事业或以外之事业申请入区营运审查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 二、人员或车辆进入自由贸易港区长期 (短期) 入出许可证费:每件新台币二百元。 第 4 条 申请于办公时间外提供左列服务者,每件加收服务费新台币四百元: 一、钻石原石输出入签证。 二、输入战略性高科技货品之国际进口证明书、抵达证明书或保证文件之核发。 三、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许可证之核发。 四、原产地证明书 (C/O ) 及再出口证明之核发。 第 5 条 本标准所定各项费用应依据缴款清单于规定之期限内向指定处所缴纳。 第 6 条 本标准所订各项费用未依规定缴纳者,依规费法之规定处理。 第 7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