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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毒理试验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准则依农药管理法第十一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药毒理试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优良实验室操作规范及试验规范办理;未公告者,得参照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或美国环境保护署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USEPA) 之规范为之。 第 3 条 农农药毒理试验,依其申请农药许可登记类别分为下列四类: 一、化学农药:包括有机化学制剂及无机盐类制剂等。 二、生物农药:包括天然素材、微生物制剂及生化制剂等。 三、农药增效剂。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农药。 前项各款农药之毒理试验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4 条 申请农药许可登记时,应检附前条第二项公告指定之农药毒理试验项目之试验资料。但属安全性或使用风险低之农药,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免附或部分免附。 第 5 条 农药毒理试验资料属营业秘密者,应保密之。 第 6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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