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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0]3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食盐专卖局:
你局《关于食盐零售许可证申报收费的函》(粤盐政[2000]075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食盐专卖部门收取食盐零售许可证费,每套5元(含正、副本及申请表等费用),征收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证部门在对证件的审验时不得另外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文自2000年9月10日起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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