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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办事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署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署署长综理署务,副署长襄理署务,并设下列各组、室、水利防灾中心、河川勘测队:一综合企划组。二水文技术组。三水源经营组。四河川海岸组。五保育事业组。六工程事务组。七水利行政组。八土地管理组。九资讯室。一○秘书室。一一人事室。一二会计室。一三政风室。一四水利防灾中心。一五河川勘测队。 第 4 条 综合企划组职掌如下: 一、水利、自来水、温泉与农田水利之政策、组织、制度、法律、施行细则与解释之拟订及发布等相关事项。 二、水利经济及知识型水利产业之推动。 三、水资源审议委员会及水资源协调会报幕僚作业事项。 四、水利人员教育、培训及年度出国计划之规划。 五、国际合作及交流事务。 六、水利业务宣导计划之推动执行及水资源知识之管理与出版。 七、水资源之永续发展。 八、水利技师及水利团体之指导事项。 九、中程施政计划之规划。 十、年度公共建设及社会发展计划之先期作业。 十一、会审国土、县市综合开发计划及区域计划。 十二、年度公共建设计划、重要施政及特定专案计划之管制考核与汇办。 十三、年度施政计划研拟、绩效检讨及年度施政成果汇编事项。 十四、水利科技计划之研拟、规划及推动。 第 5 条 水文技术组职掌如下: 一、地面水、地下水观测与近海水文计划之研拟及督导。 二、地面水、地下水与近海水文网站之建置及维护。 三、地面水、地下水与近海水文资讯之收集、分析、利用及相关法令之订定。 四、水文研究分析及审查。 五、地下水管理决策系统之建置及管理。 六、地下水管制相关法令之订定、修正及解释。 七、地层下陷防治方案之研拟、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深层海水资源开发技术。 第 6 条 水源经营组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纲领计划及区域水资源计划之研拟。 二、区域水资源调配与开发策略之企划与水资源规划作业督导及规范之研拟。 三、水资源开发计划与环评计划之提报及推动。 四、水资源开发计划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五、水资源工程技术规范之拟订。 六、水资源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更新改善、水库浚渫及相关技术规范之拟订。 七、自来水工程计划之审核、督导及推动。 八、水资源作业基金之督导及管理。 九、水资源情势分析。 十、环境影响评估及非都市土地开发作业规定之用水计划审议。 十一、水资源调度之协调及用水纠纷之处理。 十二、水库蓄水范围之勘订公告及督导管理。 十三、水库蓄水建造物与周边设施之营运督导及管理。 十四、灌溉事业之督导及管理。 第 7 条 河川海岸组职掌如下:一河川治理、防洪与海岸防护之规划及相关规范之拟订。二河川、海岸及排水空间利用之规划。三河川防洪治理计划、海岸防护计划之推动及设计规范之拟订。四河海堤岁修与养护工程计划之研拟及推动。五河海堤及排水相关设施之安全检查。六排水治理计划之规划及治理、维护工程之推动及督导。七排水工程规划及设计规范之拟订。 第 8 条 保育事业组职掌如下: 一、水库集水区之治理保育、水源涵养及环境生态保育。 二、节约用水措施与省水事业之辅导及推动。 三、自来水承装业登记管理之相关业务。 四、温泉事业之推动及督导。 五、自来水事业之监管。 六、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禁止与限制事项之审议及督导。 七、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回馈补偿之推动及督导。 八、自来水水价及离岛自来水差价之审议。 第 9 条 工程事务组职掌如下:一工程采购、订约、变更设计、验收与决算等工务之处理及督导。二工程履约争议之处理。三工程进度管控、工法研拟、工程纠纷处理、工资工率订定、施工规范建置、工程施工中评鉴及工程施工查核。 四施工品质管制督导、施工品质检验、工程材料检验、工务行政查核、内部品质稽核、厂商评鉴及实验室认证之推动与执行。 五环评申请案件之汇办、环境监测追踪考核、工程劳安、环保督导及工程材料管理。 六替代役之相关业务。 第 10 条 水利行政组职掌如下: 一、水利相关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与解释之审订及发布等相关事项。 二、水利相关诉愿、国家赔偿与契约相关案件之协助及汇办。 三、水权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四、凿井业管理。 五、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及拆除之办理。 六、海堤与排水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七、河川管理制度、规范与计划之拟订、推动及督导。 第 11 条 土地管理组职掌如下:一工程用地征收、价购与拨用等取得事宜之督导及安置计划之配合执行。 二水利用地之管理。三河川私有地之处理及重划业务之配合执行。四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计划变更。五河川、海岸与排水空间之利用及维护管理。六水利地重划之研拟。 第 12 条 资讯室职掌如下:一资讯作业之规划与管理及资讯系统之建置与维护。二网路系统之建置与管理。三电脑资料之管理及维护。四全国水利相关地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及推动。 第 13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一文书收发、分配及缮校事项。二档案管理及缩摄事项。三印信典守事项。四事务机具与办公用品之采购及管理事项。五车辆及仪器机械设备之采购、分配、督导及管理事项。六专业、技术、资讯服务与设计竞赛采购案件之公告、开标及决标等作业。 七财产之登记及管理事项。八技工、工友及驾驶之管理事项。九办公厅舍与眷舍之营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一○现金、票据与有价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一一员工薪津之领发、各类所得之申报扣缴及健保费、劳保费与公保费之缴纳事项。 一二水利工程以外研考业务之规划及推展事项。一三署务会报与扩大署务会报会议之议事管理及决议事项管考。一四公文稽催及绩效考核事项。一五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之联系事项。一六协办为民服务事项。一七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 (免) 事项。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六动员与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一○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一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一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一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一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一五其他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一单位预 (概) 算与附属单位预 (概) 算之筹划、汇编、报核及分配等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与审核、财务之稽核及采购案件之监办等。三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四单位决算与附属单位决算之汇编及报核事项。五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凭证之编制与保管及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与公告事项。 六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之查核事项。七推动公务统计及拟订水利业务统计制度。八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举办专 (个) 案统计调查。九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一○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一一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6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一政风行政规则之拟订及宣导事项。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六政风工作之督导及考核事项。七其他政风相关事项。 第 17 条 水利防灾中心职掌如下: 一、水 (旱) 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研拟、检讨及修订。 二、水 (旱) 灾灾害紧急应变机制之成立及检讨事项。 三、水 (旱) 灾防救资讯系统建置、更新及维护。 四、水利防灾教育训练及督导防汛 (旱) 演练事项。 五、国家型防灾科技研究计划之推动及执行。 六、督导经济部水利建造物安全检查小组办理相关事宜。 七、审核公共事业所报灾害防救业务计划。 八、其他灾害应变联络协调事项。 第 18 条 河川勘测队职掌如下:一中央管河川、排水与海堤区域划设及公告事项。二河川与排水勘测测量技术及计划之拟订。三县市管河川勘测业务之督导。四河川、排水及海堤图籍之数化工作。 第 19 条 总工程司与主任秘书承署长、副署长之命,综核本署各组室文稿代行判发,并督导各所属机关有关业务及内外工作之联系协调。组长及室主任承署长、副署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组室业务。副总工程司、副组长、专门委员、科长、正工程司、秘书、视察、分析师、副工程司、专员、设计师、管理师、助理工程司、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及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 20 条 本署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1 条 本署署务会议,定期召开,由署长主持,副署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各组室 (中心、队) 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署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2 条 本署得依业务需要,召开专案研讨会议或协调会议;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机关派员参加。 第 23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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