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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0]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意见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国内旅游空前火爆。“黄金周”假日旅游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推动了交通、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繁荣了地方经济,增加了财政收入,假日旅游经济显示出勃勃生机。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应急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景点游客爆满,重点是区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面向大众的中低档住宿设施紧缺,“住宿难”在节日期间相当突出;少数景区、景点、商业区存在质价不符,哄抬物价,欺客、宰客现象;导游人员紧缺,服务跟不上等。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发展假日旅游,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增强应急应变能力,认真解决假日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由省旅游委员会承担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事宜;与各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联系,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旅游局通报信息等。协调会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省旅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参加,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假日旅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收集当日情况,报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接待能力调查,及时发布旅游信息 (三)各地旅游、统计、工商、公安、建设(园林)、文化、宗教、农林等部门联合开展住宿设施、景点容量、交通运力、团队用车调查,每年一次,列入省旅游统计年报。省旅游局会同省统计局建立“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制度。按照“两级监测,城市为主,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交通、铁路、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点景区(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通报信息。 (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咨询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节假日期间交通、景点、住宿等方面信息,向社会发布并接受咨询,咨询电话向全省及重点客源地公布。旅游部门要编印假日旅游指南,广为散发。 (五)抓好宣传报导,准确反映旅游信息。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公众网络、屏幕等媒体要开辟旅游专栏,免费发布由旅游局、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 三、增加客运能力,确保旅游运输畅通 (六)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提前制订“黄金周”客运方案,争取增加各主要客源地至我省的航班、车次,增加在我省的停靠站点。在准备部分机动运力的同时,对机关、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等社会车辆进行登记、安检、编号、注册,制订相应规则,作为节日期间临时营运车辆,以应急需。为方便旅游者购票,要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七)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尤其要保证城市至热点景区,热点景区之间的道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各大景区要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制订保证景区至城市道路畅通的方案。 (八)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无证运营等违章、违法行为,杜绝旅游团队预订的交通票被无故取消的情况发生。 四、合理引导游客流量,提高景区游览质量 (九)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线路,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在线路安排中,实行多种流向组合,使景点客流在每天时间段能均匀分布,主要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延长营业时间,并开展夜游等活动,在时间上扩容。 (十)各类景区景点要根据客流量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或实行环路交通,并增加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同时,解决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 (十一)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农林旅游、工业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等。 (十二)加快发展导游队伍,鼓励社会各类专业人员报考导游。增加景点导游员,缓解节假日导游紧缺的矛盾。 五、发挥社会住宿设施作用,满足大众住宿要求 (十三)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住宿设施,实行推荐制,公布一批适合大众旅游者需求的假日旅馆;热点城市需将郊区(县)及邻近温冷点城市的住宿设施充分利用起来,以解决客源高峰住宿困难的问题;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改造、建设一批经济型住宿设施。 六、加强假日旅游管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四)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旅游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十五)公安、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场交易、食品卫生、技术安全标准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火灾、食物中毒和技术安全事故,特别要防止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加强对游客旅游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旅行社必须为游客代办旅游保险。 (十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落实人员,配置设备,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七、继续落实《江苏旅游倍增计划》,促进假日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实施《江苏旅游倍增计划》对促进假日旅游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切实执行带薪休假规定,努力推行奖励旅游,大力开展教育旅行,鼓励开展淡季旅游,缓解“黄金周”旅游人流过分集中的压力。继续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加快星级饭店评定,发展旅游景点和旅游度假区,开展旅游区(点)评等定级工作,开发研制旅游商品,建设晚间娱乐设施,完善城市旅游功能,提高旅游综合接待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保证节假日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为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强省做出新贡献。
省旅游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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