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爆器材是易燃易爆物品,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规范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国防科工委作为全省民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定》精神。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计划。民爆器材不得超计划生产,确因市场需要增加生产计划的,凭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申请追补计划,经审查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生产。民爆器材企业要严格依照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三、加强民爆产品质量管理。民爆器材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生产工艺,强化质量监督,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四、加强民爆器材流通企业管理,严格民爆器材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省国防科工委按照国家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经营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全省民爆器材流通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由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批后颁发经营企业凭照。经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审批,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民爆器材供应服务网点。未经审批设立的服务网点要坚决取缔。
五、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加强民爆器材购销管理。民爆器材的购销实行统一管理,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供需双方订货;供需双方均在省内的,由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统一组织供需双方订货。省直机构改革前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经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签证签章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仍继续有效。跨省区供需双方新签的民爆器材购销合同,必须由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管理局审核,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签证鉴章后方可生效;省内供需双方新订购销合同,须经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批准签证鉴章后生效。购销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对不履行购销合同和无合同、超合同的购销行为。省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民爆器材在省内统一流通,各地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
六、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管理。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流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要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民爆器材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入库验收、储存、出库、装卸、发运、警卫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对不规范的仓储设施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不断提高本质安全。要实行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责任制,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防止产品丢失和重大事故的发生,对民爆器材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凭照。
七、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价格政策。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产品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民爆器材产品价格政策,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有关民爆器材销售价格政策。生产流通企业在销售和采购民爆器材时,不得随意降价或加价,违者由省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的打击力度。未经批准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厂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