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内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务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课、刑事课、外事课、经济课、后勤课、秘书室、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保安警察队、麦寮工业专用港警察队、派出所等单位,分别掌理港务警察局组织通则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第 4 条 行政课职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调整,派出所、查验登记站之设置、辖区划分或变更及勤务实施之规划等事项。 二、交通安全维护、管制、整理、宣导及交通事故、交通违规案件之处理事项。 三、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机动保安警力申请调派事项。 四、民防业务及配合防救灾害之规划、督导及警力派遣事项。 五、协助执行港务行政之规划、督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户口等业务事项。 第 5 条 刑事课职掌如下: 一、预防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侦查犯罪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三、刑事司法业务及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之处理。 四、刑事鉴识业务之执行。 五、犯罪纪录业务之审核、执行与管制事项。 六、犯罪情报之布置、搜集、传递、运用及通讯监察等事项。 七、刑事资讯系统之使用、维护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报、管制及与有关机关协调、联系等事项。 九、刑事器材之采购、维护管理等事项。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侦查及通报。 十一、刑事警察业务督导、教育训练等事项。 十二、防爆业务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报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刑事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与执行事项。 第 6 条 外事课职掌如下: 一、外国人入出国、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收容管理及驱逐出国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入出国证照查验之规划、执行事项。 三、涉外案件及外国人非法活动调查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四、外事情报搜集分析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重要外宾及外侨安全维护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六、促进国际警察合作及访问、交换资料之规划、执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外事警察业务事项。 第 7 条 经济课职掌如下: 一、经济警察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协助查察取缔囤积居奇、联合垄断、哄抬物价等违反公平交易法行为之规划、督导事项。 三、侦办伪造币券、地下钱庄 (高利贷放) 之规划、督导事项。 四、协助侦办走私、漏税、私菸酒及取缔私运大陆地区物品之规划、督导事项。 五、协助查缉违反智慧财产权案件之规划、督导、执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经济警察业务事项。 第 8 条 后勤课职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弹药配赋与保养检查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二、警用装备器材之采购、分配、管理、督导事项。 三、警用车辆购置、管理、调度、督导事项。 四、警用通讯装备之管理、维修及业务之处理。 五、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管理事项。 六、财产之帐籍登记与盘点清查督导、管理事项。 七、厅舍之整建、维护、分配、管理与保险事项。 八、土地业务与营缮工程督导、执行、管理事项。 九、驾驶之训练、考核、管理事项。 十、资讯系统整体规划、管理、维护及协调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后勤、资讯等业务事项。 第 9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二、工作报告、简报、警政白皮书及年鉴之汇编事项。 三、局务会报及幕僚主管会报之召开事项。 四、文书处理之规划、解释及公文之收发、登记、分文与缮校事项。 五、档案管理之规划、督导及归档公文之点收、分类、装订、典藏、清理事项。 六、政绩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册之汇报事项。 七、综合性计划、年度施政计划之汇编、选项列管及督导、考核事项。 八、公文处理及业务基本资料整理之定期督导、考核事项。 九、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十、出纳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十一、各业务单位制 (订) 定、修正、解释警政法规之审查、协调事项。 十二、警政法规宣导、座谈、讲习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十三、员警法规建议意见处理及谘询答覆事项。 十四、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督导事项。 十五、办公与集会场所之布置及环境整洁之规划与执行。 十六、警政新闻之发布与大众传播媒体之联系事项。 十七、舆论对警政之报导评论之搜集及处理事项。 十八、促进警民关系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事项。 十九、对警察之友会之辅导事项。 二十、其他有关秘书、法规、公关等工作事项。 第 10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重点工作之督导、考核事项。 三、警察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法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四、激励员警士气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特种勤务之执行、督导与协调联系事项。 六、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七、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八、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九、员警申诉之执行、考核事项。 十、员警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执行事项。 十一、警察常年、在职训练及新进人员职前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员警心理谘商与辅导之规划、执行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督察、政风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项。 第 11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组织之布置及谘询事项。 二、保防教育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三、公务机密安全维护工作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四、机关安全防护工作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社会治安调查、情报谘询布置工作之规划、督导及处理。 六、专案治安情报搜集之规划、督导及处理。 七、特种勤务情报搜集及谘询布置工作之规划、督导与处理事项。 八、国家安全侦防工作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九、保防资料纪录、统计、管理事项。 十、员警 (工) 忠诚工作查核、评鉴、管理运用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保防安全工作事项。 第 12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指挥、掌握、处置与通报事项。 二、情报搜集传递及命令转达事项。 三、聚众活动、突发事件及紧急治安事故之指挥、处置、通报事项。 四、交通事故及各种灾难之指挥、处置、通报、联系事项。 五、民众报案之受理与处置事项。 六、一级、二级指挥所开设之协调、处理事项。 七、通报资料整理、检讨、分析、保管与报告之提报事项。 八、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 第 13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拟议事项。 二、任免、迁调及申请复用案件拟议事项。 三、铨审动态案件之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警察奖章、服务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办 (转) 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及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退休员警与遗眷之照护及慰问事项。 九、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十、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十二、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十三、员警出国案件之核办事项。 十四、员警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 14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之筹划与汇编。 二、分配预算之编制及修正事项。 三、预算科目流用、计划预算变更、追加 (减) 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预算执行与年度经费申请保留事项。 五、会计制度设计与修正之建议、财物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议改进与建议事项。 六、原始凭证审核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七、记帐凭证之编制、会计帐簿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八、预付款、应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报告事项。 十、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一、政府采购法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等案件监办事项。 十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务之盘查、审核事项。 十三、公务统计资料之管理、调查、审核、编制及分析等事项。 十四、推行公务登记制度及统一报表程式之管制。 十五、统计报表资料查核、稽催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5 条 保安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 二、辖内机动巡逻勤务执行、支援派遣与其他警卫事项。 三、安检业务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四、港口初期应变之处理与年度演习 (训) 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五、两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务之业务事项。 六、检安侦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七、大陆偷渡犯案件处理。 八、进口货柜联合安全检查工作之规划、执行与督导事项。 九、港区通行证制作、核发、注销及资料管理等事项。 十、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事项。 第 16 条 麦寮工业专用港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证照查验。 二、港区内之安全维护。 三、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四、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7 条 各派出所职掌如下: 一、执行辖区治安维护及协助灾难通报、抢救事项。 二、协助处理违反港务法令有关事项。 三、其他有关警察勤 (业) 务执行事项。 第 18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计划之决定、变更及考核事项。 二、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之动支事项。 三、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四、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五、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六、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七、所属人员之依法任免、调遣、奖惩事项。 八、主持或参加各种重要会议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9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襄助局长处理公务事项。 二、局长差假时其职务代行 (理) 事项。 三、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主持或参加各种会议事项。 五、计划方案及重大决策之研议事项。 六、局长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各课、室、中心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改进事项。 二、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工作分配、监督、指导、审核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迁调、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差假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五、依照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 六、重要公文之拟办事项。 七、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21 条 队 (所) 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考核及勤务规划、指挥事项。 二、队 (所) 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训练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所属员警考核、迁调、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上级交办事项。 第 22 条 副队 (所) 长权责如下: 一、襄助队 (所) 长处理队 (所) 务事项。 二、队 (所) 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督察员、课员、分队长、巡官、查验员、技佐、警务佐、办事员、小队长、巡佐、侦查员、警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理事项。 第 24 条 局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局长主持,以副局长、课、室、中心、队、所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26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7 条 本局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