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军事教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海军技术学校 (以下简称本校) 隶属国防部,得委任海军总司令部办理,并依相关教育法令之规定,兼受教育部指导。 第 3 条 本校以培养海军专业技术军官、士官为宗旨。 第 4 条 本校得依学校特性及发展方向,办理进修教育。 第 5 条 本校设下列各处、室、中心,分别掌理下列事项,并得分科或组办事: 一教务处:掌理招生、注册、课务、教材、学籍及其他教务等事项。 二学员生事务处:掌理心理辅导、生活辅导、卫生保健、课外活动指导、爱国教育、辅导服务、军纪监察、军事安全等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文书、人事、后勤、工程营建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资讯图书中心:掌理教学研究资料之搜集及资讯服务之提供等事项。 五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本校因教学、研究及推广之需要,得报请国防部核定,调整或设其他必要单位。 第 6 条 本校设航海事务部、战斗系统部、动力系统部、学员生总队部、勤务连。 第 7 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少将,综理校务;教育长、政战主任各一人,均为上校,襄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 8 条 本校置教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 前项人员之调任或聘任,依有关教育、人事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校置副教育长、部主任、处长、总队长、组长、主任、科长、政战处长、大队长、主任教官、教官、参谋、辅导长、中队长、连长、区队长、排长。 第 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1 条 本校因业务需要,得进用国军聘雇人员。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