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旅游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470 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星级饭店收取旅客市内电话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被评为星级的饭店,均可申请向旅客收取市内电话费;星级以外的宾馆、饭店不得收取。 二、申请收取旅客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配置准确完备的市内电话计费系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 三、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中省直单位所属的星级饭店可直接报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审批;其它星级饭店先向市物价局、旅游局申请,经市物价局、旅游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四、获得批准的星级饭店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市话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时要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受理旅客投诉,对引起旅客投诉的不合格计费设施要限期整改。凡旅客三次投诉而未整改的,取消其收取市话费资格;凡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市内电话费或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