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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律师注册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0]1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核定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的函》(甘司律[2000]14号)悉。律师注册费收费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反映来看,原收费标准是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律师事业的管理和发展的,为了服务于西部大开发,从扶持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出发,经研究现将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省城乡差异较大,地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对律师注册收费仍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甘肃省律师注册费收费标准表

┏━━┯━━━━━━━━━━━━━┯━━━━┯━━━━━┯━━━━━━━━━━━━━┓ ┃序│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 ┃号│││元) │┃ ┠──┼─────────────┼────┼─────┼─────────────┨ ┃一│律师注册费│││┃ ┠──┼─────────────┼────┼─────┼─────────────┨ ┃(一)│一类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属和兰州市属律师事务所┃ ┠──┼─────────────┼────┼─────┤┃ ┃1 │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年 │600 │┃ ┠──┼─────────────┼────┼─────┼─────────────┨ ┃2 │其他律师│人/年 │500 │┃ ┠──┼─────────────┼────┼─────┼─────────────┨ ┃3 │兼职 特邀律师 │人/年 │400 │┃ ┠──┼─────────────┼────┼─────┼─────────────┨ ┃(二)│二类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水 白银 金昌 嘉峪关四个 ┃ ┠──┼─────────────┼────┼─────┤省辖市 兰州市的五个区 行署┃ ┃1 │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年 │400 │所在地的地区及县(市)的律师┃ ┃││││事务所┃ ┠──┼─────────────┼────┼─────┼─────────────┨ ┃2 │其他律师│人/年 │300 │┃ ┠──┼─────────────┼────┼─────┼─────────────┨ ┃3 │兼职 特邀律师 │人/年 │200 │┃ ┠──┼─────────────┼────┼─────┼─────────────┨ ┃(三)│三类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三县 天水等四个省辖 ┃ ┠──┼─────────────┼────┼─────┤市的区,行署所在地之外的县┃ ┃1 │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年 │200 │(市)律师事务所,甘肃矿区律┃ ┃││││师事务所┃ ┃││││┃ ┠──┼─────────────┼────┼─────┼─────────────┨ ┃2 │其他律师│人/年 │150 │┃ ┠──┼─────────────┼────┼─────┼─────────────┨ ┃3 │兼职 特邀律师 │人/年 │100 │┃ ┠──┼─────────────┼────┼─────┼─────────────┨ ┃(四)│四类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 甘南 临┃ ┠──┼─────────────┼────┼─────┤夏自治州及其所属县(市)各民┃ ┃1 │专职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人/年 │100 │族自治县的律师事务所┃ ┃││││┃ ┠──┼─────────────┼────┼─────┼─────────────┨ ┃2 │其他律师│人/年 │75│┃ ┠──┼─────────────┼────┼─────┼─────────────┨ ┃3 │兼职 特邀律师 │人/年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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