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
辽宁省旅游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辽宁省旅游局是受省政府委托,承担旅游业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1.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计划和旅游价格的管理职能。
2.将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省有关法规与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研究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全省旅游市场,贯彻国家关于国内旅游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及旅游统计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游乐设施、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归口审批或报批经营出入境、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管理全省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研究掌握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发展规模;归口管理省内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签证,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负责旅游行业派驻境外的机构及境外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的报批和管理事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教育及培训工作,贯彻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按规定组织全省旅游行业各级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办旅游行业重大问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拟定地方性旅游政策和法规;研究旅游体制改革;负责旅游政务宣传和旅游信息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三)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处
研究编制全省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全省旅游行业市场的促销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与促销活动;研究、提供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动态信息;负责审批或报批国(境)外在我省设立旅游机构;承办旅游外事工作和旅游签证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财务处
编制全省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旅游的专项经费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旅游商品开发工作;指导旅游重点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参与旅游饭店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省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报批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等级评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工作;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的财务、会计规范化工作,监督执行旅游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工作。
(五)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游乐设施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负责开办旅行社的审核报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省内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管理;组织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监督、检查旅游保险实施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旅游从业人员的职务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按规定组织全省旅游行业的岗位资格考试,负责旅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培训;指导旅游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管理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旅游局事业编制3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6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6名;监察处长职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
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