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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费字[2000]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报来《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市价费字[1999]105号文件批复的环卫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你局一年来执行我局市价费字[1999]105号文批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垃圾清运费:行政事业单位,每月280元/桶;企业单位每月300元/桶。 二、门前卫生保洁费。 1、临街单位、商店三米内每月25元,每超过一米加收4元。 2、临街饮食店三米内每月40元,每超过一米加收9元。 3、临街摊点3元/天,临街水果摊点4元/天。 4、夜市饮食大排档10元/夜;糖水面摊点、清补凉小摊点等3元/夜。 三、公厕大、小便每人0.2元/次。 四、垃圾场对外处理收取垃圾处置费25元/吨。 五、粪便清运费60元/吨,化粪池清理疏通70元/立方米。 六、上门收集垃圾费,每户10元/月,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1元。 七、经批准经营的洗车台(站)卫生服务费,按每支水枪10元/天收取。 八、环卫部门是我市负责卫生清扫保洁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循:“一分服务,一分收费,不提供服务不予收费”的原则,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我市市容卫生整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不提供相应服务,住户有权拒缴项目费用,对擅自巧立名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九、你局必须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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