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市旅游汽车服务中心收取客运代理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工字[20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旅游汽车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大连市旅游汽车服务中心收取车辆客运代理费的申请函》收悉。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发的《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交运发[1995]79号)精神和你中心的实际情况,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经你中心提供客源、包车信息、调度、安全管理的车辆,暂按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市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包车价格的批复》(大价工字[1998]3号)标准的4%收取客运代理费。 二、客运代理费标准为国家定价,你中心必须执行规定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对未经中心服务的车辆不准收费,服从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0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