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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销售价格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函字[200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 你们报来《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销售价格的函》(市技监联字[200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近年来,由于电子材料、零配件价格变动,导致近期更新的出租汽车选用的计价器进货价较以前有所下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出租车主的承受能力,经审核,同意对出租汽车计价器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八通计价器(含微形语音报话器)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498元/台调整为1398元/台。 调整后的价格标准自2000年8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在此期间,如遇计价器进货价调整,请及时报我局调整销售价格。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计价器销售价格的批复》(市价字[1996]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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