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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律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2000]湘价费字第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批复准予收取(律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请示》收悉。鉴于司法部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制定的工本费30元需全部上缴国家的实际,为弥补你厅在领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审查发放及管理等费用,根据国家制定证照工本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发放《律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在国家基础上每证提高15元,合计为每证45元。其余事项仍按(1994)湘价费字第7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速来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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