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今年是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三年裁减军队员额50万目标的最后一年,我市将接收军队(含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近1000人,其中团职干部180人,安置任务依然很重。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 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 报告>的通知》(中办发〔200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 ,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军队裁减员额与地方精简机构和人员同时 进行的情况下,首先要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检查“三讲”教育效果和衡量领导干部讲政治的重要方面,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 。要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按计划接收、接政策落实 ,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干部和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经过做工作 仍然没有改正的,除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外,要视情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组织、人事、劳动、编制等部门缓办或停办其人员调动、录用、上编及其他相应手续, 直至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照“统筹兼顾、分散安置”的原则,在全市各区、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汉机构统筹安排。从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上述各区安置。 三、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继续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安置。首先充实、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接收安置数量一般不少于1999年。 各级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按照指令性计划数接收好军队转业干部。正在或即将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后逐步调整安排,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分配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排师团职 军队转业干部,需安置到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安置到效益较好、工资有保障的单位。 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落实好军转安置计划。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50%。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事业编制和工资总额。 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想方设法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并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对安置不当或安置政策没有得到落实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系统内重新调整安置。 已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原部队职务,将其安排或聘任到管理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 或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在汉单位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在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和鄂办发〔2000〕20号文件要求,积极按时完成市里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个别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军转部门批准,可暂不接收,但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安置基金。 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对自愿自主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武政〔1995〕32 号文件执行。 四、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接收单位有职数的,应将职数优先用于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无空缺职数的,按照武转联〔2000〕2号文件规定,可增加非领导职数,专门用于落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对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应明确局、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要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关于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拨部分优秀的团营职干部到街、乡、镇领导班子任职 工作,按武转联〔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按专业对口安置,安排兼任行政职务的技术干部时,各单位应尽可能考虑其在军队兼任的行政职务。 对在抗洪抢险斗争中受表彰的功臣模范和获军队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应予以照顾。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部门的通知》(国发〔1995〕19号)规定的套改办法确定。企事业单位应据此保障军队转业干 部适应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企业内部制定的工资套改办法,不得与国家文件精神相悖。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接收安置单位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金,转入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军队转业 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 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六、今年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纳入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其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列入年度军费预算,具体政策另行制定。1999年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的住房仍按武发〔1999〕8号文件规定,以接收单位解决为主,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享受所在单位同级人员的同等待遇。 市军转部门要继续做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解困工作。要加大建设规模,加快建设步伐,通过集资统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环境优美、质量较好、价格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一方面吸引并 吸收转业干部集中使用住房补贴,解决实行货币化分房以后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 积极解决好历史遗留下来的大批军队转业干部无房或住房困难的问题。市城建、规划、工商 、税务等部门在办事程序、政策优惠等方面应给予支持。根据中办发〔1999〕15号文件精神 ,兴建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所需用地由市政府划拨,并减免菜地基金和土地批租等费用,同时 享受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设施配套、人防、教育、绿化、环保、卫生、商业 网点、水电增容以及办理房屋两证契税、销售营业税等费用的优惠,这些政策应一直延续下去。 七、各单位要重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千万百计解决好他们在工作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安置,同时发报到通知书。社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养老保险档案和基金的交接工作。教育部门 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子女的上学、入托手续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先培训后上岗。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注意实效,合理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的岗前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岗 前培训由市军转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期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 在职干部的同等待遇。 市军转培训中心及转业军人创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的同时,要挖掘潜力,更好地为转业干部服务。市工商、税务部门要扶持军转培训中心及转业军人创业发展 服务中心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创业,凡围绕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而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可 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及各类附加税费。市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培训中心和转业军人创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九、市军转安置部门要继续加强同组织、人事、编制、劳动等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好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服务意识,兢兢业业做好军转安置工作,并根据军转安置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留工作骨干,注意工作衔接。要充分利用和发挥 新闻舆论的作用,全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配合与支持,广泛宣传军转安置工作的意义和政策,为军转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