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通则依交通部邮政总局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邮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局) 掌理左列事项: 一区局年度计划之拟订及实施事项。 二区内邮件与储汇等业务之经营及督导、推展事项。 三区内邮件处理与储汇等作业之策划、督导及改进事项。 四区内各级机构组织与工作员额之配置及调整事项。 五区内有关财务调度及票券供应事项。 六区内有关局屋与固定设备之营建、购置及管理事项。 七区内有关物料、机具、用品等之采购、分配及管理事项。 八区内各项业务兴革及便民服务之改进事项。 九其他有关授权区局办理事项。 第 3 条 区局设六科,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股办事。 直接办理所在地窗口营业及邮件处理作业之区局,得视业务需要,增设一科至五科。 第 4 条 区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属于各科事项。 第 5 条 区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至三人,襄理局务;主任视察员一人,掌理区内邮局及支局局务之查视工作。 第 6 条 区局置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副科长五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一人,秘书二人至四人,分段主任视察员二人至四人,视察员八人至二十人,管理师四人至六人,副管理师六人至十人,助理管理师八人至十二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至四人,股长三十五人至四十七人,管理员三十四人至六十人,佐理员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九人,邮务工作员九百二十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人,储汇工作员五百二十二人至八百六十人。 第 7 条 区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区局得视地方行政区域及业务需要,分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邮局及直属支局。各等邮局得依业务之繁简予以分级。其业务辖区范围宽广者,并得分设各级支局。 前项各等邮局与支局之分级及设立标准,由邮政总局拟订,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 9 条 特等邮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科长五人至九人,副科长五人至九人、督察二人至四人,专员四人至八人,股长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管理员三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九十人,邮务工作员一百八十八人至三百十人,储汇工作员八十四人至一百四十人。 特等邮局设人事室及会计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一等邮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专员二人至四人,股长三人至七人,管理员八人至十四人,佐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邮务工作员七十六人至一百二十六人,储汇工作员六十人至九十八人。 一等邮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 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二等邮局置局长一人,管理员一人至三人,佐理员二人至四人,邮务工作员二十四人至四十人,储汇工作员十八人至三十人。 第 12 条 三等邮局置局长一人,邮务工作员三人至五人,储汇工作员五人至七人,并得视业务需要,置管理员一人。 第 13 条 各级支局置支局长一人,邮务工作员二人至二十人,储汇工作员四人至四十四人。其业务特繁者,置管理员一人至五人,并得分股办事。 第 14 条 业务特繁之地区,得视需要,层报交通部核准,设立邮件专业处理机构,其组织准用第九条或第十条之规定。 第 15 条 区局办事细则由各区局拟订,报邮政总局核定之。 第 16 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