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鼓励北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成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北京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作为专利申请人的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院、机关、团体或个人;中央在京各部门和驻京部队的单位或个人也适用本办法。 二、资助的专利申请相关费用有以下三种: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2.发明专利实审费; 3.发明专利维持费。 三、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技术产品; 2.其它技术含量高的技术产品;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 四、资助的专利申请项目时限为200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五、本年度专利申请费资助金的办理日期为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 六、该项资金部分用于对专利申请数量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七、2000年度专利申请费资助金为100万元,用完为止。 八、资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批和资助金的支付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评估,依据其条件决定是否予以资助和资助的额度。 九、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专利申请费资助金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及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和相关费用缴纳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十、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于提供的申请文件,在其被国家专利局公开之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资助金全数收回,并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