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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费字[2000]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收取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的函》(辽司函[2000]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收费、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同意对我省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由80元调整为120元。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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