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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2000]湘价房字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建设厅,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的有关优惠政策,鉴于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规定需在省市两级报建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实际情况,为避免重复收费,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得以落实,经与长沙市财政、物价部门协调,现就省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按法律法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国家及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减免。 二、按规定应在省有关部门报建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劳保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和代施工单位交纳的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工程定额测编费等六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征收。其它项目由长沙市按规定收取。为简化手续,省收项目可由省建设厅按每平方米27元的标准统一代征(具体分摊标准附后);市收项目可由市收费局按规定剔除省收标准后统一代征。收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如有国家及省明确取消和免征、降标的项目,应从收费额中剔除,以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 附件: 省收项目的标准分摊表 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标准(元/平方米) 劳保基金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40 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 2.30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0.80 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 2.40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费 " 0.50 工程定额测编费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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