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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开办部分邮政通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邮政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字[2000]第0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物价局、邮政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邮政业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邮政通信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用户的需求,开办了部分新的邮政业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恢复部分区内邮政快件业务,其资费标准为: (1)函件和物品类邮政快件一律按件、重量计费,重量在100克以内的(含100克),起重20克及其零数收取4.00元;续重每20克及其零数收取1.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及其零数收取1.50元。 (2)快件汇款每笔收取快件处理费2.00元,其汇费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开办特快送包、送款业务,根据用户的需求,将民用包裹、汇款现金直接送到用户指定地点,其特殊服务费每件(笔)收取4.00元。 3、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部分包裹按址投到用户的通知》(国邮(2000)285号)文件精神,我区省会市邮政局于七月一日起对城区范围内包裹实行按址投递到户;各地、市、县邮政局于十月一日起对城区范围内邮政包裹实行按址投递到户。其直投费标准为不分远近和重量,每件收取3.00元。 4、凡订阅报刊和有邮件往来用户,可申请设置信报箱,其租用标准为每月2.00元,同时一次性收取钥匙押金10.00元。 二、各地市邮政局对上述邮政资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0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一:西藏自治区内恢复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的处理办法 附件二:西藏自治区邮政快件汇款业务处理办法 附件一: 西藏自治区内恢复开办邮政快件业务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多层次的用邮需求,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邮政通信服务,大力发展函件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7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恢复开办区内邮政快件业务,为确保此项业务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邮政快件是一种优先处理具有明确时限要求、限时到达的邮件。各局要从全程全网出发密切配合协作,严密作业组织管理,严格通信纪律,强化监督检查,认真执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和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确保快件传递时限和质量。 二、快件业务的管理和作业组织,由各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另设管理机构或单位。 收寄网点设置本着方便用户、保证时限和便于组织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局统一筹划。 各地市局出口邮政快件分拣封发作业可暂在特快分拣封发部门设立专台处理。 区内各地市局之间互寄的邮政快件,不论件数多少,一律建立直封关系,单独封袋。 县局(市局各支局所)收寄的邮政快件,随本局特快邮件出口频次单封地市局快件出口专台。 邮政快件的分发、运输按照特快专递邮件处理办法办理。使用邮政快件邮袋、袋牌、路单,以区别特快专递邮件。 邮政快件清单使用挂号函件清单,加盖“邮政快件”戳记(邮政快件戳记见附注)。 函件类邮政快件使用专用快件信封,信封标准比照原有样式。快件标签可使用库存原邮政快件旧标签。 邮政快件业务收入列通信业务收入--函件收入--国内普通函件收入。 三、时限频次规定: (一)开办局必须赶发有效发运频次的,其频次规定为: 1.出口、转口邮件:按照特快专递邮件处理办法办理。 2.进口邮件:对于直封到地市局的邮政快件专袋,属地市局本身投递的按特快邮件处理,但对所属县局的邮政快件要按特快频次赶发有效车次,到达县局后要优先处理。 (二)同城范围互寄的;邮政支局(所)营业终了前收寄的赶发次日上午前投递完毕。 上述时限是各局内部作业最大时限规定,各局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各个传递处理环节的作业做具体的规定,但不得突破同一规定的市内总的传递处理时限。全程运递时限由区局统一编制对外公布。(见附表) 四、凡符合邮件准寄范围的各类书信、文件、资料和物品等,均可作快件收寄。 快件不分本、外埠,不分内件种类,也不分运递方式,一律按件按重量计收资费,重量在100克以内的(含100克),起重20克及其零数4元,续重每20克及其零数1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及其零数1.5元;(快件可以作保价收寄,保价费按申报价值的1%收取,最低收取保价费1元)快件汇款每件收取快件处理费2元,汇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为拓宽快件业务市场,有效发挥现有运能,快件邮件的最高重量限度为35千克,对整件不可分割的物品,最大可放宽到40千克,或者不装袋打包。 六、快件业务的处理操作要求,凡本通知未予涉及的均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各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电子化支局所设备调试工作或手工作业的准备工作。 七、各局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特别是重点用户的工作,以保证恢复开办就有一定的业务量。在窗口收寄过程中要开展“多说一句话”的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防止简单化和强迫用户使用的现象发生。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000年7月1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地市之间邮政快件全程时限表 拉萨日喀则山南昌都林芝那曲阿里 拉萨 1.52.52 74 2.5 7 日喀则 2.51.53 85 4.5 5 山南 231.5 75 3.5 8 昌都 787 1.58 9 12 林芝 455 81.5 6.5 11 那曲 2.54.53.5 96.5 1.59 阿里 758 12 11 91.5 注:全程时限表内时限为收寄之日到投递时限。 附件二: 西藏自治区邮政快件汇款业务处理办法 一、快件汇款范围:西藏区内的本开本兑汇款,即本区内开发本区兑付的汇款。 二、收汇营业处理: (一)单册的使用: 1、通知单:使用快件汇款通知单或在现行普通汇款通知单上加盖“邮政快件”戳记。普通汇款、入帐汇款、礼仪汇款均可使用快件汇款,电汇除外。 2、汇票联单:在汇票联单各联加盖“邮件快件”戳记。 3、在快件汇款通知单上粘贴普通汇款条形码。 (二)快汇费的表示: 1、在汇款收据和汇票票根的“快汇费”栏填写2元。 2、在汇兑营业日报单的收汇汇款栏填写快汇起止号码、张数、金额,并在附件及说明栏填写快汇收入。 (三)交汇检员处理: 各快件汇款开发部门均应按照快件作业频次单独登记清单封汇检部门。 三、汇检员业务处理: 1、各局汇检应按照邮政快件进、出口时限频次规定与分拣部门衔接。 2、日报单的审核。审核开发汇票时,遇快件汇款择汇款种类中的“快汇”程序,计算机将自动统计快汇费,可根据此与日报单上的快汇费相核对。 四、其他业务处理按《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规定处理。 附注:“邮政快件”戳记式样:(一号楷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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