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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华侨路75号办公楼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物字[2000]0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大都市物业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华侨路75号办公楼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元。 二、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箱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掏;楼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消防、排污、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绿化管理等。 三、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到我局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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