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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的通告


【颁发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告字[2000]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塑造本溪良好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本溪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旅游景区内的经营业户,办理营业执照或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应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出具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进行年检。严禁出卖、转让、租借营业执照。 二、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做到明码实价,质价相符,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拉客、宰客。凡没有办理经营收费许可证和餐饮收费等级手续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市有关部门办理。 三、各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和变相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严禁超经营范围发布广告和误导、欺诈旅游者。 四、各旅行社必须在批准的地址经营,严禁擅自或变相在非批准地址设立门市部、分社、办事处。 五、强化旅游景区管理,旅游管理部门要设立受理旅游者投诉机构,公布投诉电话,实行公示制和承诺制,切实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旅游景区要加强对景区内经营餐饮服务业的管理。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严禁出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 七、各旅游单位和经营者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市政府成立整顿旅游市场办公室,由市旅游局牵头,市工商、公安、物价、卫生、交通、技术监督部门及各县(区)政府配合,全面实施旅游市场整顿工作。 九、凡妨碍旅游市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市政府在市旅游局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待旅游者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工作(举报电话:2846970 2846962)。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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