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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聊城市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财综字[200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聊城市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税局: 你们四局《关于要求审定我市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单位的请示》(聊财综字(1999)1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1997年第101次省长办分会议精神,经研究,确定你市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1家,旅行社5家,旅游车船公司1家,旅游景点、景区8处(名单附后)为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对象单位,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发展旅游事业费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你市应按本批复核准的征收范围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 附件: 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名单 聊城市: 序号 征收对象 序号征收对象 一.旅游企业 (三)旅行社 (一)旅游涉外宾馆(饭店)13阳谷县旅行社 1 东昌宾馆14新世界旅行社 2 东阿宾馆15鲁华旅行社 3 大地宾馆16假日旅行社 4 钓鱼台宾馆17中苑旅行社 5 光岳宾馆二.旅游景区.景点 6 中苑大酒店18东昌湖风景区 7 金阳宾馆19光岳楼 8 高唐洲宾馆20山陕会馆 9 富苑大酒店21海源阁 10阳谷宾馆22景阳岗旅游区 11阳谷东方大酒店23狮子楼 (二)旅游车船公司24曹植墓 12 聊城汽运总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25聊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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