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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0]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做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问题的研究和协商工作,日前发出法函[2000]36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自1997年7月1日以来所有涉港的已执行和待执行的案件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法院作出判决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香港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 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情况及处理情况。 以上案件需逐案填写判决生效时间、当事人、执行标的金额等项(表格附后),并附判决书。法院作出的其他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也请提供。但如系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变更或追加主体裁定的,应一并提供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如了解到有的案件当事人尚未向法院提出执行或认可申请的,也请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报告我院。 以上情况务必于6月5日前连同表格报送高级法院执行庭。 联系人:齐立新(高级法院执行庭综合组)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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