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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检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0]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中发〔1999〕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及自治区党委领导关于向区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批示,现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向区直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部门、单位及形式 1.向以下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分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牧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计厅、统计局、地方税务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林业局。 2.向以下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联合派驻纪检组、监察室:(1)政府办公厅、民委、外事办;(2)文化厅、新闻出版局;(3)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4)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3.向公安厅、安全厅、水利厅分别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与驻在单位纪委合署办公。 4.向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宁夏日报社分别派驻纪检组。 二、领导体制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出的负责驻在部门和领导(指导)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班子、两个组织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受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领导为主。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调配、使用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请示、汇报工作,其负责人定期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述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行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5.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 6.指导(领导)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7.完成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员编制、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组成部分,其编制、领导职数单列,由自治区编办会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分配和调整。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用房、设备、车辆、经费、后勤保障及退休办理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 2.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兼监察专员)应为所驻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监察室主任应列席所驻部门行政领导政务会议。联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组长应明确为其中一个部门的党组成员,并列席所驻其他部门的党组会议。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应专司其职,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须报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同意。 3.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按下列程序进行:纪检组组长由自治区纪委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审批。监察室正副主任、纪检组副组长和正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提出人选,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任免。 五、区直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区直其他单位,应按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列入本单位“三定”方案,领导干部的任免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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