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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事故摩托车拯救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市价字[2000]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报来“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拯救费的申请”我局已在九八年“市价字[1998]16号”文批复标准执行。鉴于执行过程中摩托车的拯救收费标准偏高,重新审核拯救车的成本及人工费用等,经研究,决定调整交通事故摩托车拯救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拯救30元/辆,吊拖50元/辆; 二、小轿车硬拖300元/辆,吊拖350元/辆; 三、大货车、中巴车硬拖350元/辆,吊拖400元/辆。 四、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原市价字[1998]16号文同时废止。 五、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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