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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食盐公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0]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盐务管理局: 为减轻集体盐场的负担,促进盐业生产的结构性调整,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食盐公收费标准,省盐业公司所属公收站对集体盐场销售食盐所收的公收费由每吨5元降为3元。 集体盐场生产经营如有特殊困难,公收站应酌情予以减免。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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